从国际惯例看,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有域外效力规定,跨国并购如果对相关利益方的市场竞争产生严重影响时,有关利益方国家政府通常都会进行审查。鉴于必和必拓公司和力拓公司建立新的合资铁矿石公司的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因此应当依法向中国商务部申报,并由商务部依法对符合申报标准的集中交易进行反垄断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审查决定。
记者翻阅过往资料发现,为了顺利完成这次合并,必和必拓和力拓做了非常充分的准备,特别是在处理竞争事宜方面,“两拓”签署的协议规定,该生产合资企业仅为生产型合资企业,营销完全独立,地域有限性,管理层独立,信息流严格控制,增产路径明确、包括风险独担等。
据了解,2010年4月7日,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 C C C )再度推迟对“两拓”就西澳铁矿石生产业务组建合资企业协议做出裁决,同时欧盟至今对该协议的审查也还未有正式结果。
那么,中国监管机构对“两拓”协议的审查会怎样?一位权威人士告诉记者,按照我国的《反垄断法》,审查重点将会围绕“经营者集中”和“垄断协议”等方面展开。通过前期调查和取证,如果认定可能具有经营者集中,将由商务部主导,做更加细致的调查。按照规定,审查时间应该分为一期30天、二期90天,如果时间需要延长,还有为期60天的特别审查期。
“即使可以规避‘经营者集中’,‘两拓’组建生产合资企业也可能存在‘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地位’,我国也可就此对其进行调查甚至裁决。”上述人士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要调查“垄断协议”,除商务部外,发改委和工商部门也将同时参与并负责进行审核,这时间长短要从调查取证的情况来看,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 “我国目前是全球铁矿石的消费大国,进口铁矿石中约有40%来自‘两拓’,如果‘两拓’建立合资公司,必然将会严重扭曲价格形成机制,对我国钢铁业势必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一位国内大型钢企高层担忧地说。
实际上,必和必拓和力拓曾多次对其合并进行辩解称:“希望合并其在西澳大利亚的铁矿石生产业务,表示共同分担生产费用将节省接近100亿美元费用,这将通过降低铁矿石价格的方式转接给钢铁生产商。”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宏伟在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表示,尽管上述的辩解可能有其部分合理的成份,但从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标准进行综合分析,其实施合资公司协议的反竞争效果应当明显大于其产生的生产力效率。
“不管‘两拓’这种‘不干涉’结构在理论上看上去设计得多么精巧,但当生产成本基础相同时,将很难培育在定价上的真正竞争,更可能产生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负面效果。”吴宏伟说。
吴宏伟认为,针对目前的情况,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一方面应在国内认真执行反垄断法,另一方面应注意与外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开展合作,特别是应尽早参与国家竞争网络(ICN )等国际机构的活动。 |